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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2008-05-09 10:35 作者: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物权法》系列解读之一

  编者按:《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中有关住宅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小区车位的产权、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规定,都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本报记者特约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铁对《物权法》中与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进行了详细解读。

  从本期开始,克拉玛依日报将在油城周末上连续刊登有关《物权法》的解读,从而帮助市民了解物权法的精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杨晓燕  

  记者: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物权法》是如何明确这一问题的? 

  李铁:《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记者:现在房地产很热,很多市民都购买了住房,请问住宅用地70年后能否续期?

  李铁: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莫过于自己购买的房产在国家规定的70年居住使用期限到期后,该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但土地使用期限70年届满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

  《物权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该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行政管理的成本,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有利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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