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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一年来,多渠道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确保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落到实处。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证券等犯罪活动。”
5月4日,记者从市经侦支队了解到,2007年发生在我市的两起非法集资案,被骗金额高达六千多万元。
银监分局负责人说,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投资者想快速致富的心理,以专卖、分红、返租、出让股权等方式,诱骗投资者投资。 由于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欺骗性很强,所以市民参与社会集资活动,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
他说:“千万不要轻信高额回报,就是防止受骗最有效的办法。”
他提醒说:“参于非法集资的出资人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挪作他用,中饱私囊,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据悉,为有效控制非法集资活动危害经济金融秩序,2007年4月27日,我市成立了克拉玛依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一年来,银监分局联合各部门,对两起非法集资事件进行了严格查处。
为此,公安机关也提醒市民不要为暴利所诱。一是集资诈骗无论花样如何翻新,目的都是以暴利为诱惑,动员投资者集资,投资者只要不存在侥幸心理,理性分析,很容易识破。二是部分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政府支持、名人广告等为招牌,通过租借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等增加迷惑性,因此投资者不要盲目相信宣传,必要时可到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咨询其合法性,做到“理性投资、合法盈利”。
今年银监分局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重点是:围绕一个中心,加大两个力度。
一个中心即:打早打小为中心,以多种活动为载体,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力度;以多种方式为手段,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为保持克拉玛依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提供各种保证。
加大两个力度:一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大教育警示的力度,增强群众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消除“一夜暴富”的心态,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大处置工作力度。通过与当地政府及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多种手段和方式方法,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克拉玛依市有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疆内外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1:新疆山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
该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5年4月,该公司与昌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了投资3亿元林板一体化项目合司书,2005年8月和9月分别与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和昌吉二六宫乡签订了5970亩土地承包书。此后该公司在社会上进行了广泛宣传,称承租人与该公司签订《速生丰产用材林转让合同》、《速生丰产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和《速生丰产用材林收购合同》,一次性交清5年的管护费19000元/5亩后,保证5年收入36000元,获利17000元,年回报率为17.89%。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该公司与客户签定出售林地、委托管护、收购林木合同146份,共出让林地1518亩,融资576.84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2:新疆大方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
新疆大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100万元。该公司自2005年以项目融资和库位招商为名,以1万元人民币为单位,按1年期10%、2年期12%和3年期14%的高额回报率,通过宣传单、报纸、发放承诺函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承诺投资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的,保证在项目投产后分配1个就业名额,投资10万元和20万元以上者,免费组织到西安和香港进行一次旅游。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该公司签订《项目融资合同》和《项目借款合同》282份,集资709.6万元;2006年3月至2006年5月,签订《库位委托经营管理合同》399份,集资1103.8万元,两项合计1813.4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3: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
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持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0万元。2006年8月,该公司推出“创新一号”财物倍增资产管理计划,宣称“以2万元起步,预期收益率13%,超出收益另可享有50%的分红”,印发了大量宣传单,在乌鲁木齐、昌吉等地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据初步统计,截至2006年11月6日,共获得集资款600多万元,集资户115户。
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是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营业地址为市友谊大厦6楼。2007年8月6日,我市经侦支队接到市民报案,举报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涉嫌利用“创新一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合同”和“创新二号黄金投资资产管理合同”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共有16人来报案,报案金额达153万元,单人最高报案金额达38万元。
目前,该投资公司负责人已被乌鲁木齐检察院批捕,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案例4:李某“1·20”涉嫌非法集资案
2004年至2007年1月1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关某、马某伪造虚假供货合同,私刻新疆石油管理局钻井总公司等单位多枚公章,伪造购货合同,虚构新疆石油管理局及市政府、区政府系统采购计划单,使多家公司和个人上当受骗。
一是伪造虚假计划单、供货合同,以缺资金、高额回报为由,诈骗新疆汇捷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
二是采取支付部分货款和开具空头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手段,诈骗新疆瑞邦经贸有限公司、新疆大仓中孚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又以10——100%的高额利润为诱饵,向五十六人借款,涉嫌集资诈骗金额5718.7万元,证据基本确凿。
该案于2007年7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一案,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月26日至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大诈骗案。
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形式及危害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有以下几种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主要有四大种类:
以募集股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具体做法是以某种经营活动为名面向社会公开募股,或通过内部职工向亲戚朋友募股;以销售某种低劣产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采取以销售某种健身产品和保健营养产品为名,暗地里进行非法集资;以预购商品房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采取“空手道”方式搞开发,一方面向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在没有定价的情况下以预售商品房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募集开发资金,不签署任何法律文书,只开收据,承诺如集资人以后不愿购房可以退款,在还本的前提下可获得一定的利息补偿(一般都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以代人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常以合作做生意,承诺还本付息高收益为诱饵进行。由于该类集资多数带有欺诈性质,当达到一定金额时集资人迅速卷款潜逃。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将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电话受理检举揭发
据悉,依据《克拉玛依市非法集资活动检举揭发制度(讨论稿)》的规定,受理检举揭发的单位如下:
1、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0-6236700
举报信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邮编:834000
2、市工商局 举报电话:0990-6224063
举报信箱:市工商局市场经济检查大队 邮编:834000
3、银监分局 举报电话:0990-6238205
举报信箱:克拉玛依银监分局监管二科 邮编:83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