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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将人人享有基本医保
2008-03-12 10:35 作者:杨晓燕 王峰炜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市十二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通过相关试行办法

  我市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月6日下午,市十二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几项规定。 

  会议审定了《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居民;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灵活就业的城镇人员;

  具有我市农村常住户籍的农牧民;

  对于长期随父母在我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悉,在此之前,我市已经实施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制度。

  《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届时,我市将基本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根据国家建设部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会议还研究了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等问题,确定今年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配建36套廉租住房,同时对于符合相关政策的无房低保家庭,将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会议由市长徐卫喜主持。

  宋友立、赵武生、杨晓伟、阿不都热合曼·克里木、祝贺香等市领导,秘书长杜勇,副秘书长郜瑞宏、邱长林、王军、图荪江·苏莱曼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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