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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以旧换新”仍有漏洞
2007-12-17 09:59 作者:郭雪梅 白芮宁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清楚销售商是否有专业资质

    “条件好了,生活上不能亏待自己,把旧车折价处理,补点差价就可以换辆新车,挺好。”4个月前,看着汽车商家打出的“以旧换新”广告,市民温先生动心了。

    出人意料的是,当温先生换完车后,一系列纠纷产生了。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温先生将提供置换服务的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回放:

    “以旧换新”起纠纷

    今年8月,我市一家品牌汽车经销公司举办了“以旧换新”活动。

    “所谓旧车置换新车,就是消费者用二手车的评估价值再加上另行支付的车款,从品牌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新车的业务。”市民温先生再三考虑后,决定将自己使用多年的桑塔纳轿车置换掉。

    经过反复挑选,温先生看中了这家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奇瑞瑞虎多功能车。

    8月11日,在我市第二届汽车文化节上,温先生与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确定了旧车评估的价格。

    当时,温先生向该公司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着该车的登记时间是1999年6月2日。这距换车时已有8年多,所以该销售公司按照9年为桑塔纳轿车进行了估价。

    旧车评估价格为2.3万,所购新车的单价为9.48万,温先生还需向汽车销售商补交7.18万元的差额。协商好后,双方签订了《车辆置换协议》。

    交完钱拿了车后,温先生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给他开具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时,汽车销售公司从交管部门得知,温先生的车的登记时间是1997年1月,比他先前提供的时间早了两年。

    “这意味着温先生的车的评估价格应该更低。”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说。

    该汽车销售公司重新估价后,要求温先生再补交8000元车款,否则不能给他开具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但温先生不同意再补差价。

    “我没有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就无法给车落户,那段时间只能开着这辆‘黑户’新车到处跑。”温先生说。

    期间,温先生还开着新车去过乌鲁木齐市,并因没有牌照被当地交管部门罚款200元。

    温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他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给他开具购车发票和汽车合格证,承担他被罚款的损失。

    可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温先生隐瞒了汽车落户的真实时间,使评估产生误差,他们要求温先生补差额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时,该公司还认为,温先生违章驾驶是自己造成的,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无奈之下,今年10月24日,温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不久,该汽车销售公司也将温先生反诉至法院。

    在克拉玛依区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双方签订的《车辆置换协议》中约定的旧车置换价格由2.3万降为2万元。温先生需再向该汽车销售公司支付3000元的购车款。

    同时,该汽车销售公司必须为温先生开具合法的汽车销售税务发票及车辆合格证,解决其新车落户问题。

    至于温先生最初要求的,由汽车公司承担200元的罚款问题,双方都没有再提及。

    法官提醒:

    销售商资质是关键

    案件调解结束后,作为此案的主审法官——克拉玛依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臧永对此案进行了分析。

    他说,近期,该法院已连续接到两起关于私家车“以旧换新”的纠纷案件。这两起案件都反映出了汽车销售公司在“以旧换新”的操作过程中操作不严谨的情况,这导致汽车在置换中出现很多问题。

    首先,消费者得弄清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具有专业的评估资格。

    上述案件中的汽车销售公司就不具备专业的评估资格。该公司既没有聘请专业的评估师,也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因此置换、评估过程不透明、不严谨。这也是此案中出现“评估旧车时没有审核清楚旧车的落户登记时间”问题的原因。

    其次,消费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臧永说,对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车主来说,他们已经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在活动中签订的《车辆置换协议》,是销售商家事先拟订好的,其条款内容不能完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旧车的评估价格的认定,商家也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为此,他建议,想参加类似活动的车主,应该在签署协议期间,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文字形式写清楚,对于自己旧车的车况、市场价格也应该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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