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在平时的工伤鉴定工作中,时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工伤人员由于对工伤保险知识缺乏了解,丢失了受伤时的原始资料,或没有及时做一些相关检查,从而给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使自已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不必要的影响。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呢?我们希望受了工伤的朋友们留意以下的十五点忠告:
1、如果您在工作中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请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的限定时间最长为1年。
2、如果您因工伤而住院,出院时请把每次的出院证明等相关资料保存完好,因为这和工伤认定、伤残级别的鉴定及享受工伤待遇等密切相关。
3、如果您是“腰部或颈部受伤”,那么您在受伤后一周内就应该到医院去申请做腰部或颈部的X片及MRI(核磁共振检查),因为国家的伤残鉴定标准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4、当您在工作中受伤或因“外伤所致癫痫(俗称抽风)”等在急诊室诊治之后,请您妥善保存好当时的抢救病情记录,因为这对有关机构了解您伤情演变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如果您是“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论您是在市内还是市外医院的精神康复科住院治疗,出院时都应该复印病历,以备以后的病情追踪观察及伤残鉴定时所用。
6、当您到社保部门审批工伤药费时,请同时带上:工伤证(或工伤认定结论)、医疗保险卡、药品处方、发票。
7、如果您的伤情需要到外地医院治疗,请一定要按社保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否则,您的治疗费用将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8、您在工伤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9、您在受伤之后所做的影像学检查,包括X片、CT、MRI(核磁共振)、B超、肌电图等以及各种化验结果,一定要保存完好,最好是终生保存,以利于伤情前后的对照观察。
10、如果您因为工伤的疾病而到医院复诊时,请您在带上医疗保险卡的同时带上工伤证,以便于接诊医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您以往的伤情。
11、如果您在受伤之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了劳动能力,那么您就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了。
12、如果您受伤部位的内固定尚未取出,说明您的医疗期尚未终结,此时不宜做伤残级别的鉴定。待内固定取出、恢复1—2个月后,您即可提出伤残级别鉴定的申请。
13、当您接受伤残级别的鉴定时,需要携带的资料是:工伤证(或工伤认定结论);出院证明;受伤时、治疗期间及鉴定部门要求复查的X片、CT、MRI、B超、肌电图和各种化验结果(因人而宜,每个人不同)等等。
14、如果您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要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十五天之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5、如果您认为伤情有变化,您只能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的鉴定;如果鉴定的级别与原来的相同,鉴定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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